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向大会筹备处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