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十五日内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研究提出的意见送达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十五日内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