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采集标本和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