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六条有效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