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确需破堤施工的,其破堤和复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复堤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