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均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