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