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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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