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