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