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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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