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