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