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