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