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