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有效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