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