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