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