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