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