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已修改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