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十六条已修改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