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已修改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