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