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已修改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