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