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