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