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