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八十一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