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