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