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