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