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有效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