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