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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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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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