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