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