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