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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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