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