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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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