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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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