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