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