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