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