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已废止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