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