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已废止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