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第九十六条有效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