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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五条

有效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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