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第六十一条有效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