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 录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